法律分析:需要材料如下:
1.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2.結婚證或戶口簿(只適用於產權人配偶提取);
3.房地產權證原件;
4.加裝電梯費用分攤比例的協議(或資金分攤表等明確提取職工分攤的加裝電梯費用材料);
5.各轄市區出具的報建批復文件;
6.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7.銀行儲蓄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