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主要用於三個方面:壹是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二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三是建立城鎮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三部分:利用公積金余額購買政府債券的收益(目前只能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約為65438+銀行專用賬戶中的0.2%)和公積金賬戶中無法提取的存款收入。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存款利率之所以這麽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打水漂”,將壹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這並不是銀行的專屬。
根據《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增值收益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準備金。
提取比例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0%;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補充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目前,各地對這壹規定的執行情況不壹。除管理費外,如有大量盈余收入,則按60%提取;增值收益少的,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壹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是貸款總余額,有的是當年貸款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情況也不同。各地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