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借款學生的父母因殘疾或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時,或者如果借款學生是孤兒,其他直系親屬可以視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以是其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是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共同借款人戶籍和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年齡原則上必須在25至60歲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資格的,由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②兄弟姐妹;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子女;
3 .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