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原國家教委、財政部發布《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通知》(本科生、專科生實行貸款制度辦法)。隨著形勢的發展,對原文件中關於助學貸款額度和享受貸款學生比例的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修改為:每生每年可申請的貸款最高額度由學校根據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或學生學習、生活支出的基本需要確定。如果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後生活仍有困難,可以申請貸款。學校申請的貸款金額,即貸款和獎學金的總和,可以確保學生在校期間掌握基本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需求。享受貸款的學生比例,在規定的貸款資金總額內,根據在校本科生和專科生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