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發放。
(1)銀行前臺確認貸款全部法律文件齊備、企業滿足貸前條件和合同約定支付方式後,填寫授信業務報告單,貸款指標通知單,分送風險管理、授信管理和計財、會計等部門。
(2)財會部門審核無誤後,辦理提款、轉存手續,劃入企業在本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至此貸款全部流程完結,轉入貸後管理程序。
2.登錄企業(和擔保人)並上傳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3.監督支付。按照合同約定,監督貸款資金使用。
(1)企業提款屬於委托支付的,銀行專職人員根據企業支付申請,核對支付對象、金額等信息與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後,將貸款資金通過企業賬戶直接支付給交易對象。
(2)屬於企業自主支付的,企業需按借款合同約定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銀行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