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的通知》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銀監局要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協調、督促相關商業銀行按照政策規定提高審貸效率,及時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中標的商業銀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和管理措施,嚴格按照中標協議約定的貸款需求額度,保證高校貧困新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及時發放到位。沒有中標的銀行,要盡職盡責,保證已經承諾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繼續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發放。各商業銀行對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不得設置任何規模和資金限制。各銀監局要聯合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加強對轄區內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於未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時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要依法嚴格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