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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展期後,原抵押權是否仍然有效?

抵押合同未約定抵押期限的,主債權展期,抵押繼續展期;抵押合同對抵押權有期限約定的,從其約定看,債權的變更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主債權展期而抵押權不展期。

我知道管理員讓我再次完善答案,說答案太簡單,不夠詳細。我想說這個問題已經有答案了。因為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所以無法引用法律。

那麽我回答的依據是什麽呢?這是法律體系。

第壹,合同效力。抵押合同對抵押期限有約定,該約定不受法律禁止,且不存在導致該條款無效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那麽,無論主債權的履行期限是否發生變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均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不會發生變化。如果主展期已經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期限,那麽抵押權將不再有效;

第二,關於抵押期限,《物權法》、《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原則上,《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是,抵押權是附於主債權之上的壹項添附性權利。因此,《物權法》不建議設定抵押期限。也就是說,《物權法》沒有對抵押權的抵押期限作出規定。《物權法》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限只有壹個規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限制期間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只是規定了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抵押權仍在抵押期間的問題如何處理。

就回答這麽多吧。我們過去吧。因為沒有直接適用的法律,從法理上講法律確實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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