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法律條件主要包括: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穩定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
2、借款人和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少於規定時間,未發生或已足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有合法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為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
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職工自建、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不含商品房、別墅、低密度住房);
4.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得低於規定比例;
5.約定並能夠以所購住房或者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或者以動產、權利作為質押的,出售所購住房的單位應當為其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貸款提供分期貸款擔保。
法律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