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整治機構憑土地權屬證明等要求向銀行申請土地儲備整治貸款。
第二十壹條儲備土地,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順序組織出讓綜合價金:
(1)出讓取得的綜合價款扣除應支付的土地儲備更新改造費用後的10%存入土地儲備更新改造專項資金賬戶,作為土地儲備更新改造發展專項資金;
(二)扣除第壹款後的資金全額上繳財政,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標準按規定比例分配;第十條第壹款範圍內的剩余資金集中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和政權建設。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更新改造費用,包括土地儲備、更新改造和管理的實際費用(含規劃設計費)和貸款利息。土地儲備更新費用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