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符合國家產業和產業政策,不屬於高汙染、高能耗的小企業;2.企業在各類商業銀行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3.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卡並通過正常年檢;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基礎和經營場所,經營合法,產品有市場和效益;5.具有履行合同和償還債務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歸類為正常或非金融因素;6.經營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7.企業經營穩健,成立期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壹個或壹個以上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銷售收入增長和毛利連續兩年為正;8、符合建立小企業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9.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和銀行相關規定;10.在申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結算賬戶。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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