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押擔保:借貸雙方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用於抵押的房產應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借款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上海市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原件由抵押權人執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贈予或再次抵押已被抵押的財產,並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三)財產抵押擔保時,貸款人應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為抵押物投保財產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金額,貸款行應為保險單註明的第壹受益人。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行權益的限制條件。在貸款未償清期間,保險單正本交貸款行執管。
(四)在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行,並落實其它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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