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辦行敘做個人營運類汽車貸款業務時,在辦理所購車輛,工程機械抵押基礎上,應視當地同業慣例、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能力等因素追加以下符合中行規定的擔保方式,並做好相對應的抵質押登記工作(以項目形式敘做的業務應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擔保方式):
(1)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符合中行抵質押管理規定的財產。
(2)項目合作方提供的備用信用證擔保、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或回購)、向中行提供壹定比例的保證金質押擔保。
(3)經中行準入的擔保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法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向中行提供壹定比例的保證金質押擔保。
(4)中行壹級分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2、中行壹級分行應根據借款人營運經驗、施工或運營合同的期限及效力、合作方及合作方式、貸款利率及風險補償能力,以及經辦行其他風險控制手段等內容,明確不同類別的客戶和合作項目的擔保方式。原則上,不得采取單壹類別的擔保。
3、借款人以所購工程機械抵押的,中行經辦行應根據法律法規、當地實際情況和借款人所購工程機械屬性選擇下列抵押登記方式:
(1)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2)在公證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4)法律規定並經中行認可的其他抵押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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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間: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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