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個人發放的貸款和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或介紹的貸款。
1.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發放的貸款。
職工個人貸款(不含純個人消費貸款和不含個人投資的純個人消費貸款),無論到期與否,均應在清算期內償還。不能按期還款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其作出書面還款承諾;書面還款承諾未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還款,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
2.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
為他人擔保貸款的,貸款人所在單位應當責令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再擔保手續。無法辦理再擔保手續的,應當落實擔保責任,以自有財產辦理抵押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3.工作人員介紹貸款給別人。
對工作人員介紹的貸款,單位要責令介紹人限期核實貸款手續,落實借款人還款計劃;到期不能歸還的,由其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領取,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
(二)職工通過業務開辦企業。
經商辦企業工作人員要麽立即停止個人經營活動,要麽退出所辦企業,要麽辭去在銀監會的職務。拒不停止個人經營活動或退出企業,也不辭去銀監會工作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