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月)×借款年限。還貸能力系數按不同借款期限確定,十年以內(含十年)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為40%,二十年至三十年為45%。
(二)不得高於按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買住房價款(住房評估價值)的80%;購買危改還遷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公有現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買住房價款(住房評估價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
(三)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15倍確定的貸款限額,余額不足壹萬的按壹萬元計算。 (四)貸款最高限額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