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分配。這意味著中央銀行根據經濟形勢合理分配商業銀行資金的用途,限制其信貸活動,以避免信貸過度擴張,同時使有限的資金用於最有效的目的。
2.直接行動。這類似於信貸分配,是指中央銀行直接幹預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
具體方式如下:
(1)直接限制貸款額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規定,中央銀行在必要時可以根據金融形勢的變化,對各類金融機構或某壹類金融機構設定最高貸款額度。
(2)直接幹擾銀行吸收活期存款。也就是說,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是按存款準備金的比例設定的,不受最高比例的限制,從而限制了信貸活動。
(三)中央銀行認為有不正當經營活動的商業銀行違反信貸政策時,可以拒絕提供貸款和融資請求;或者給貸款,但采取高於壹般利息的懲罰性利率。
(4)規定銀行的貸款和投資政策。分為兩類:壹類是資產項的限制,如商業銀行對不動產投資的限制;壹種是貸款額度限制,如商業銀行發放中期貸款的最高額度,儲蓄銀行股票投資和住宅融資的最高額度限制。
3.流動比率。這意味著,為了限制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央行不僅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資產保持壹定的流動性。
4.利率上限。在1935的《美國銀行法》中,已經有了限制銀行可以為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支付的利率上限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