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貸款主體和借款人,也不能獲得貸款證。如果已經借款,合同將無效,借款人將歸還給貸款人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中央政府可以作為借款人,而地方政府理論上不能直接作為借款人,但它可以指定借款人完成貸款並實現財政融資的目的。政府貸款是指通過中外簽訂的政府貸款協議借入的資金。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擴展數據
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是地方政府。按照“誰用錢誰借錢”的原則,借錢的主體只能是地方政府。根據貸款通則,對借款人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制,這排除了地方政府直接從商業銀行借款的可能性。
為解決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地方政府可以指定借款人,以地方政府未來預算資金為還款來源,以地方政府信用為擔保,可稱為地方政府貸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已成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