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事非法借貸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勒索資金高息放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構成犯罪的,以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非法借貸所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自2019 10 21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的非法借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第155號)辦理。
擴展數據:
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的有關要求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非法借貸的數額,以實際借給借款人的本金數額為準。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收取利息。或者提前從本金中扣除,相關金額計入實際年利率計算。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