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指要求極高利息的民間借貸。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我國民法學界對高利貸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壹種觀點認為,只要借款利率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就構成高利貸。有學者認為,貸款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否則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於高利貸應該有壹個法定的界限,但是這個界限不應該簡單的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標準,而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無權請求支付這部分款項。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是壹種超過正常利率的貸款。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上沒有統壹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再確定是否構成高利貸。
這種觀點還認為,在認定高利貸時,要註意區分生活借貸和生產經營借貸,後者的利率壹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活貸只用於消費,不會增值;生產經營借貸的目的是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其利率應高於生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