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設置診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擬設置診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取得《診所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六條:
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門診備案信息表;
2.門診用房平面圖(指按比例標註的門診用房,註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3.診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5.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6.門診規章制度;
7.臨床儀器設備清單;
8 .附藥房(櫃)藥品清單;
9.診所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及診所周邊環境說明;
10.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