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采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已經對簽名這壹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如今電子合同在經濟往來中使用的越來越頻繁,由此也凸顯了他的重要性。而關於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相關固定等相關法律的範圍內簽訂的合同,那麽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