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城市中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建制後遷入城市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
第四十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各級政府撥給城市建設的資金,是城市維護建設的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城市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資金由財務部門籌集,預算目標下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建設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會同計劃財務部門下達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