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退職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明;
(七)出國定居的,提供出境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十壹)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跨地區就業,在手續完備且符合轉移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向轉移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解決了以往職工來回奔波、手續繁雜、時間過長等問題,提高了服務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並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咨詢、受理、審查、發放、回收、變更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公積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