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或不動產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抵押反擔保的壹種方式。抵押物壹般包括土地使用權,廠房、寫字樓、商業用房、居民住房等所有權。抵押物需按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其他性質的抵押物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進行抵押擔保;
2)質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存單、匯票、有價證券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質押反擔保的壹種方式,質押物壹般包括存單、匯票、支票、債券、國庫券等;
3)保證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經過審查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和自然人,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保證反擔保的壹種方式。其中,企業壹般須是盈利的大中型企業;自然人壹般須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與盈利的大中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
4)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協商,認可的其它反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