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對職工繳存貸款情況進行核實,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進入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戶;
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向市公積金中心轉移。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重新認定並入賬;
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可以抵扣用於償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房款+0份復印件);
申請人及配偶的戶口本(首頁、戶主頁、個人頁)和結婚證(1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復印件);
未婚人員未婚證明(1份驗原件);
單身者需提供單位結婚證(原件65438+復印件0份);
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復印件2份驗原件);
首付款文件(1份原件檢查);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需驗原件2份,需正反面打印);
配偶身份證(驗原件需復印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