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組織健全、運轉良好;(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變化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根據募集公司債券的方法,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公司股票來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壹)公司營業執照;(二)章程。(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