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貸款合同。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協議的,可以通過仲裁解除貸款合同。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除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