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繳存時間。
2.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3.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繳存職工購房的支持力度。
4.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互認和轉移,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以憑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居住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