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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準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壹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準,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壹逾兩呆”的認定標準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壹,應列入呆滯貸款:

(壹)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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