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條應該盡可能簡潔明了,不要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3.不要寫借條的原因。
4.盡量附上借條上體現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有些人的日常名字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壹樣。如果借款人與妳交往並以假名或昵稱書寫借條,那麽借條的簽名存在嚴重缺陷。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必須親眼看到。如果借款人使用他人的手簽自己的名字,將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