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恒昌貸款三萬,兩年壹分沒還,現在起訴我詐騙,不會被判處刑罰,因為不屬於刑事立案範疇。可以嘗試進行雙方調解,比如在雙方同意的時間段內還清欠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擴展資料:
詐騙罪的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壹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