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確規定,異地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繳費情況進行核實。
存貸款情況,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
,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與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職工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情況。
存款和使用憑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結果予以逆轉。
饋入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在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
明細分類賬;
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
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轉入。
重新標記和記錄貸款情況;
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按貸
合同可以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於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