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同點:發票和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它們都可以證明收支了某項款項;
二、不同點: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而發票不但是收支款項的憑證,而且憑發票所收支的款項可以做為成本、費用或收入,也就是說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發票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及時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發票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列入成本費用,而收據僅僅能夠證明發生的現金關系,而無法列入成本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