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預告登記是指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2.抵押預告登記作為壹種臨時登記,既不是行政部門對拍賣交易的監管,也不是具有直接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記。其目的是建立拍賣交易。由於房屋建造等各種原因,債權的設立與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之間往往間隔較長。為了平衡不動產交易各方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法律賦予抵押預告登記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但因為不動產物權未設立,所以不是。3.抵押預告登記是在房屋不具備法定物權形式,無法依法登記的情況下,為保證未來物權變動順利進行的壹種臨時登記行為。只有符合條件並完成抵押登記,才能產生優先受償的抵押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買賣協議時,為了保障未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衍生問題:提前抵押登記流程:1。應用2。驗收3。費用4。審計5。註冊。6.修理證書7。證書的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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