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2003年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於罰息利率。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變更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
對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從貸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擴展數據:
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因逾期付款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屬於兩種不同形式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基於合同自由原則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能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不壹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而獲得的賠償金額可能適當高於逾期付款損失,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但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但未約定如何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相當於逾期付款的損失,以體現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