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問題作出約定,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收取多少利率的約定,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的處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即金融機構在日利率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六的範圍內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利息計算方法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第壹次債權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其對債權人資金的占有從合法變為非法,債權人要求償還本息是正當的,應予支持。拖欠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