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股東可以退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方式如下: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達成轉讓價格,簽訂協議,完成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時,壹般而言,作為外部第三方收購股權首先將取決於公司是否具有發展前景。壹般來說,沒有人會買瀕臨破產的公司。壹般來說,向外界轉讓股權必須經過法律程序,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該公司回購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