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客觀表現主要包括: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開立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已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這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將現金轉換為金融工具或將金融工具轉換為現金,將此類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其他現金(如美元),將此類金融工具(如外國金融機構發行的)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如中國金融機構發行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入來源和性質:是指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入性質和來源的行為,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壹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如果只是向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而不提供賬號,則不涉及洗錢;如果妳向犯罪分子提供賬號,但有證據證明妳對此壹無所知,也可以免除處罰。如果被告知,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屬於立功表現,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