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2)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3)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規定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受最長保護期限20年的限制。(4)對於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的(當然借款人會證明其已明確拒絕還款),自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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