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這壹待遇的家庭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八條經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批準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批準全額享受。
(二)對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允許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經審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