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a)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貸款申請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當全面審查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的盡職調查情況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擔保狀況、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在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基礎上,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並進行全面、動態的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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