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營業外收入時,發生在貸方:(借)銀行存款,(貸)營業外收入。
2.年末(月末)結轉收入時,結轉本年利潤,在借方發生:(借)營業外收入,(貸)本年利潤。
營業外收入介紹:
指與企業日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利潤,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的毀損、報廢、存貨(僅限於原因不明的現金存貨)利潤、捐贈利潤、罰款收入、債務重組利潤和按規定程序批準後不能支付但轉為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
在企業的“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需要單獨列示。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下進行,也可以根據各種收入在該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有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收益、企業合並損益、盤盈盤虧、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罰款、捐贈等。
壹般來說,單位取得的營業外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因為它不屬於納稅人為應稅銷售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是單位實現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為應稅銷售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