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面可以看出,自206543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生效以來,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是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不屬於高利貸。
擴展數據:
高利貸的危害:
1,高利貸用來“砍頭息”,想盡辦法壓榨借款人。
在簽訂合同時,高利貸公司會通過數字遊戲隱藏真實利息,或實施“斬首利息”。高利貸的出借人會與借款人簽訂“假”合同,他們會將高利貸的利息寫入本金或壹次性扣除半年的利息。這種方法在業內被稱為“斬首”。
2.高利貸公司如何討債?暴力威脅甚至收集艾滋病患者。
面對高額回報,確保借款人還款成為高利貸機構的重要任務。有高利貸者開玩笑說,“催收”是公司的核心部門,對方走到哪裏,就跟到哪裏;卷個涼席去對方家打個地鋪;去對方家裏和辦公室潑油漆;只要妳不開門,妳就壹直敲門,喊著要錢。
3.高利貸的隨意性是有風險的,因不能按時償還貸款而引發的糾紛和案件有所增加,影響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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