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所體現的舉證責任原則,壹方當事人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如果存在借貸關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雙方有過經濟往來,但不能確定這筆錢就是借款。
2.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還款證明嗎?
生成的銀行轉賬記錄不能作為還款證據。銀行的匯款憑證不能作為貸款的證據,只能作為客戶轉賬的證據。匯款憑證只能證明交易雙方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不能證明匯款憑證是借款產生的。不能作為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也不能作為匯款人記賬的原始憑證。
第三,私人貸款實體
民間借貸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四、只有轉賬憑證才能認定為借款嗎?
銀行轉賬的憑證可以表明壹方已經向另壹方支付了貸款,匯款只能表明雙方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但不能證明基本債權關系的性質和成立,因為出於買賣、支付貨款、還款等原因向對方轉賬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之間有借款的約定而沒有履行,即壹方未實際向另壹方交付資金,則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生效;如果交付憑證不能反映借貸關系,需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壹方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