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轉讓貸款的發生是因為原貸款銀行頭寸不足,但又想保持客戶關系和做其他非資產業務,又不想讓轉讓銀行知道客戶的情況,所以通過轉讓的方式處理。轉讓貸款可以采取三種形式:買斷、擔保和回購。例如,某銀行需要向企業發放5年期貸款100億元,但頭寸不足,因此需要轉讓該業務。b銀行向客戶提供10億元,並取得該筆貸款項下的利息收入。因此,當銀行願意為這項業務提供擔保時,利潤可以分成,例如利率為6%,銀行獲得6544。或者,如果A銀行承諾在B銀行發放貸款後的第四年回購該業務,則前四年的收益歸B銀行,第二年的收益歸A銀行;或者壹次性買斷,雙方協商收益。轉讓貸款的歸還與貸款人的意願無關。壹旦企業想要提前償還貸款,轉讓貸款就會結束。
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銀行的領導下,參與銀行為壹個項目提供的聯合貸款。主要責任在於牽頭銀行。當然,具體的風險責任也可以在銀團協議中約定。貸款前期的調查、取證、審批均由牽頭行完成,組建銀團的過程也由牽頭行進行。銀團貸款必須簽訂銀團協議,參與行壹般根據牽頭行的誠信情況參與其中。換句話說,如果牽頭銀行擁有良好的資質,參與銀行將蜂擁而至。銀團貸款的風險由所有參與銀行共同承擔,因此貸款項目本身的質量非常重要。
另壹點是貸款很容易做,而銀團貸款非常麻煩。辛迪加的程序要復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