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門負責托管業務的部門或機構;
(二)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委托財產的條件;
(四)有滿足業務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件設施;
(五)具有完善的托管業務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財產保管、會計核算、資產評估、資金結算、投資監管和相應應用系統的能力;
(七)建立相應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托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審計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