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只是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基礎,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動力因素,所以資不抵債不壹定導致資不抵債。只有在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破產原因。破產案件壹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都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經營終止。
清算不能作為破產邊界,但應以公司的外部性為基礎,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邊界應以公司的內部性為基礎。前者重在形式,後者重在實質。二者構成了公司法和破產法中的壹對概念。當壹個公司逐漸進入會觸動很多利益的破產境地,這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點。
對於任何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企業是繼續經營,還是結束清算註銷,不考慮國家政策、政府相關部門執法等因素,主要取決於企業投資者的意願和決定。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借新債和吸收投資所籌集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活動時,企業(包括營利企業)的經營將自動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196條: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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