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聽說過,在銀行貸到款後可以申請提前還款,這是借款人的權利,但必須征得銀行的同意,並遵守銀行的相關規定。那麽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貸嗎?這乍聽起來很不合理。既然錢已經借出去了,合同也簽了,為什麽還要提前收回?銀行作為貸款的出借人,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但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有提前收回貸款的權利,這壹點在這份借款合同中有明確規定。這意味著獲得貸款的借款人要保持強烈的契約精神,以免讓獲得的貸款飛走。我們來看看借款合同中關於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如甲方(借款人)不配合或拒絕接受乙方(貸款人)對其使用貸款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乙方將在通知後7日內予以糾正,並采取令乙方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甚至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按照逾期貸款預期年化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很明顯,劍這個詞指的是兩類人,壹類是貸後未按約定提交使用發票的借款人,另壹類是不願或無法配合銀行檢查,無法提供銀行要求的財務資料,如經營流水、稅單、定期報表等的企業。前者的不作為讓銀行擔心資金流向;後者的不合作讓銀行擔心公司業績。總之,這些不好的跡象只是向審時度勢的銀行發出了壹個信號:快刀斬亂麻,提前收回貸款,避免潛在的資金風險擴大。同時,對於抵押物因為打官司被法院查封,但房子壹夜之間漏了的借款人,銀行聞訊後會因為抵押物失去流動性而發起新的訴訟,責令借款人在指定期限內解除司法查封或提供另壹筆等值抵押物,否則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總之,貸款到位後,借款人壹定不能踩“無發票、不配合檢查、扣押抵押物”這三個雷區,否則銀行壹怒之下強行提前還貸就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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