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股權質押比例根據股權發行公司經營情況、每股凈資產值及行業性質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出質人協商確定,最高質押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股權票面額的75%。股權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質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質物保管和處分的費用。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托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