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人完成指定行為。
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可執行屬性的範圍: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6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
第243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