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當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和監控貸款資金的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的變化,確保貸款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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